纳米体育官网(華東)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內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校內舉辦的各類大型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活動,是指學校、各學院(部)、各部門🙉、學生社團及校外單位在本校廣場🤳🏻、纳米体育場(館)🧛🏿♀️、會議中心等公共場所舉辦參與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纳米体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人才交流招聘會🤗、報告會🤸♂️、科技交流會等規模較大的會議☠️;
(五)其它大型活動⚧。
第四條 大型活動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學校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五條 大型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承擔的安全工作和責任:
(一)大型活動應當製訂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1、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2、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職責🍙、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3、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4、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5、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6、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7、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8、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9🎏、應急救援預案。
(二)應當負責以下安全事項:
1、落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2、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3、按照有關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4、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5、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並組織演練;
6、對妨礙大型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製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7、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8🔡、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條 大型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承擔的安全工作和責任: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第八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製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𓀊。
第九條 公安(保衛)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校舉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的製定和安全事項的落實;
(二)審核學校內部單位大型活動申請和安全工作方案;
(三)製訂大型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協助大型活動承辦者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五)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七)協助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許可和處罰
第十條 公安(保衛)處負責學校內部的安全審查、審批和監管工作。東營校區的各類大型活動由東營校區公安處負責。
第十一條 校外單位租借學校場館舉辦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大型活動的審批,按照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報公安機關審批許可,並將公安機關核發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送公安處備案。
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須填報《大型活動安全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後,提前14日向公安處提出安全申請,並提交安全工作方案🙅🏿。公安處在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決定🧔🏽♀️👨🔬;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已經公安處許可的大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更改時間、地點、內容和舉辦規模,確需改變時間的須經公安處許可;變更地點、內容和規模的須重新進行安全許可申報;取消大型活動的須交回安全許可。
第十四條 經公安處許可的大型活動公安處根據安全需要組織力量,維護大型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經公安機關許可的租借學校場館舉辦的大型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由公安機關負責,需要公安處協助的承辦者提前7日申請🥸💁🏼♂️。
第十五條 經公安處許可的大型活動入場使用的票證必須加蓋公安處治安科公章,否則視為無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租借學校場館舉辦的大型活動,入場使用的票證必須加蓋公安機關的專用章。
第十六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並向活動現場的執勤人員報告。
第十七條 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處有權要求安全責任人終止活動。
(一)未辦理安全審批手續而舉辦活動的;
(二)已辦理安全審批手續,但不按審批規定要求舉辦活動的;
(三)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或可能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承辦者擅自舉辦大型活動或者擅自變更大型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活動舉辦規模的,公安處責令終止活動的同時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二十條 承辦者或者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違法犯罪的,學校給予責任人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處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1000人以下的各類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安處負責解釋。